87号令第五十五条 - 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
法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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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应当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