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格条件设置会被认定为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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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等情形。
实务注意: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财库〔2022〕22号文口径);特定地域业绩、特定品牌奖项通常属于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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