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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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实务注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要求其回避并及时补充抽取,否则评审结果可能被质疑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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